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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不同财税处理
2021-06-25 17:02:24

    实务中,企业或者个人都会遇到处理车辆的情况,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决定着其销售二手车时有着不同的财税处理,简单来说分为以下四种:

     1、二手车经销单位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      2%征收增值税,改为        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此政策只适用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不适用于其他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所有的二手车在过户时其二手车市场或二手车经销单位均会开具一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下所示:

    

      注意这个发票里面的车价合计数并非是实际的交易额,而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评估价,无论销售方是谁,只要过户就需要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此过户发票,但其并不涉税,是否交税、按照什么税率交税均在二手车经销单位或其他销         售方开具的另外一张发票上。另外一张发票是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实际的交易价格开具,便于购买方入账使用,二手车经销单位可以开具征收率为可以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1+0.5%)×0.5%。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取得时不应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其销售时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即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当然        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前期已经抵扣过,或者是属于取得时应抵扣但由于自己的原因未抵扣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销售时应按照=含税销售额/(1+13%)*1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但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2020年3月1日之后,除湖北地区免税外,其他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1%,也即可以放弃上述优惠政策,减按1%的征收率交税,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

也即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免征增值税的,个人销售车辆给公司,应该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实务中很多税务局不给个人代开此二手车发票,导致公司只能拿着二手车市场的过户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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